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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党史百日学


 

实行对外开放,是党根据工作重点转移需要而制定的重大战略,并进而被确立为一项基本国策,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选择。创办经济特区是实行对外开放的一个伟大创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在同国际社会日益密切的联系中,对外开放政策即开始酝酿。党中央先后派出多个代表团出访欧洲、日本、东南亚和港澳地区。这些出访带回世界发展的客观情况,促使党中央作出对外开放的决策。1978年9月,邓小平在视察东北时指出:“经过几年的努力,有了今天这样的、比过去好得多的国际条件,使我们能够吸收国际先进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吸收他们的资金。”10月,邓小平在接见外国代表团时说:“我们实行开放政策……要根据新的情况来确定新的政策。
  吸引和利用外资、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项目)是具有开拓性的方式和步骤。在大规模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的过程中,我国利用有利的国际环境,不断拓宽利用外资渠道,积极探索运用国际通行的外商投资方式来加快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从1979年起,除了利用自由外汇和买方信贷进口成套设备的形式外,开始接受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接受外国政府贷款,开展补偿贸易、海上石油合作勘探开发和其他资源开发、租赁业务、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国际信托投资业务,以及发行国外债券、兴办中外合资企业等。
  在各种利用外资的形式中,中外合资经营发展最为迅速。1978年10月,邓小平在一份简报上批示:“合资经营可以办。”11月初,邓小平就国家计委请示轿车项目可不可以搞中外合资一事答复说,可以,不但轿车可以,重型汽车也可以。邓小平还讲了中外合资经营的六大好处。1979年7月7日,邓小平在第五次驻外使节会议上指出:“现在比较合适的是合资经营,比补偿贸易好”。10月4日,邓小平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第一书记座谈会上再次强调中外合资经营的好处,明确表示利用外资“主要的方式是合营”。1980年5月1日,经国家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第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开业。
  推动合资经营的关键,是制定相关法律,做到有法可依。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并于7月8日施行。1980年7月26日,国务院印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
  随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合资经营开始在我国从无到有地发展起来,并且对改革开放事业产生多方面的积极影响。
  而创办经济特区又成为实行对外开放的一个伟大的创举。
  早在1978年4月,国家计委、外贸部派遣的经济贸易考察组赴香港、澳门进行实地考察后,就向中央建议,借鉴港澳的经验,把靠近港澳的广东宝安、珠海划为出口基地,力争经过三五年努力,在内地建设具有相当水平的对外生产基地、加工基地和吸引港澳同胞的游览区。1979年1月6日,广东省和交通部共同起草《关于我驻香港招商局在广东宝安建立工业区的报告》。31日,李先念代表中央批准了这个报告,同意将深圳南头半岛的50平方公里土地交招商局建立广东宝安工业区(后实际确定为9平方公里)。同月,广东省决定将宝安县改为深圳市,珠海县改为珠海市,开发建设出口基地。
  此后,广东省委提出,广东的对外开放应该先走一步。1979年4月中央工作会议期间,广东省委希望中央下放若干权力,让广东在对外经济活动中有必要的自主权;允许在毗邻港澳的深圳、珠海和侨乡汕头市举办出口加工区。会议期间,福建省委也向中央提出了与广东省类似的设想。中央对广东、福建两省的想法表示支持,同意两省实行对外开放,在计划、财政、外贸、金融方面实行新的体制,要求两省进一步组织论证,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在如何命名实行特殊政策的地区,是叫“自由贸易区”“出口加工区”还是“投资促进区”问题上,邓小平明确指出,还是叫特区好,陕甘宁开始就叫特区嘛!他还针对特区说:中央没有钱,可以给些政策,你们自己去搞,杀出一条血路来。
  1979年6月6日和9日,广东、福建两省分别向中央上报了《关于发挥广东优势条件,扩大对外贸易,加快经济发展的报告》和《关于利用侨资、外资,发展对外贸易,加快福建社会主义建设的请示报告》。7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广东省委、福建省委的报告,确认“两省对外经济活动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给地方以更多的主动权,使之发挥优越条件,抓紧当前有利的国际形势,先走一步,把经济尽快搞上去”,并指出“这是一个重要的决策,对加速我国的四个现代化建设,有重要的意义”。中央还原则同意试行两省报告所建议的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办法,即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实行大包干,并确定对两省的计划、外贸财政、金融、物资、商业、劳动工资、物价等实行新的管理措施。
  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在广东、福建两省实行之后很快取得积极成效。1980年,广东、福建出口分别比上年增长27.9%和47.2%;实现财政收支平衡,外汇留成大幅度增长;广东新增就业17万人,福建新增就业3万人。在此过程中,海外华侨华人资本率先进入大陆,起到了引领作用,加快了广东、福建乡村的城市化进程,有力推动了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
  1980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正式决定将“出口特区”定名为“经济特区”,并明确提出,特区要积极吸引侨资、外资,吸引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必须采取既积极、又慎重的方针,逐步实施;特区的管理,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不损害国家主权的条件下,可以采取与内地不同的体制和政策;特区经济主要实行市场调节。这个决定进一步确立了特区的地位,同时又明确了特区的社会主义性质。同年8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决定,批准广东、福建两省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设置经济特区,并通过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经济特区建设正式通过立法程序确定下来。
  创办经济特区,就是要在特区内实行一系列不同于国内其他地区的特殊政策和管理体制,即实行以市场调节为主,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实行更加开放的政策,以求找到一条打破僵化的计划管理体制、尽快把经济搞上去的新路。特区建设资金以引进侨资、外资为主,所有制结构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为主,产业结构以工业为主。特区的经济活动,在国家宏观指导下实行以国际市场调节为主。特区的产品以外销为主,其所需的设备及原材料要从国际市场上进口,产品要到国际市场上竞争。特区实行不同于内地的管理体制,有更大的自主权。
  创办经济特区是一项新生事物,需要在探索中边总结经验边开拓发展。经济特区开发建设一年后,国务院于1981年5月下旬至6月中旬召开广东、福建两省和经济特区工作会议。会议着重检查、总结试办特区的情况和经验,进一步明确了办经济特区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政策措施。在中央决策的推动下,经济特区建设显现良好发展势头,迅速成为国内外关注的改革开放的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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