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红色中华》与中央苏区法制宣传教育
《红色中华》与中央苏区法制宣传教育
陈始发李凤凤
中国共产党不仅在中央苏区制定并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文献,开始了领导法制建设的全新实践,而且开展了富有特色的法制宣传教育。作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机关报”,《红色中华》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红色中华》是中央苏区发行量最大、传播最广、影响力最强的一份报刊,被誉为“中华苏维埃运动的喉舌”。该报开辟了多种法制栏目,特色鲜明,不仅是信息发布的权威平台,也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途径和主要阵地。对广大苏区军民认同新的法律理念,更加拥护人民政权,支持新民主主义革命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一
《红色中华》开设了《临时中央政府文告》《临时中央政府训令》《问题与解答》《法令的解释》《苏维埃建设》《苏维埃法庭》等多种法制栏目,每个栏目都有针对性,特色鲜明。
《临时中央政府文告》和《临时中央政府训令》是刊登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的布告、通知、训令的专栏,其中包含大量的法律条文和政策法规,如《临时中央政府关于春耕问题的训令》《执行红军优待条例的各种办法》《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关于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的决议》《人民委员会对于赤卫军及政府工作人员勇敢参战而受伤残废及死亡的抚恤问题的决议案》《整理苏维埃邮政统一组织统一办法》等,涉及政治、经济、军事等各个方面,并且是临时中央政府各个部门发布的训令、通令、决议案,信息来源权威,可信度高。
《红色中华》有时也直接刊登法律文本,如国家法层面的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等,明确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国家性质和中央苏维埃政府的组织方法。行政法层面的有《关于保护妇女权利与建立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等,体现了苏维埃政权对妇女权利的重视和保护。刑法层面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等,反映了苏维埃政权打击反革命、反对贪污浪费的坚定决心;民法层面的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等,主张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婚姻原则。经济法层面的有《关于工商业投资暂行条例的决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借贷暂行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财政人民委员部训令第十八号——关于整顿商业税问题》等,宣传了我们党有关投资、借贷、商业税等方面的具体政策。
《问题与答解》《法令的解释》栏目是《红色中华》专门设置的针对民众对新法律的疑问进行解答的栏目,如《问题与答解——关于婚姻条例质疑》(《红色中华》1932年2月24日)、《法令的解释——对于军事裁判所组织条例解释和运用》(《红色中华》1932年4月6日)、《法令的解释》(《红色中华》1932年5月25日)等。这两个栏目密切关注民众对新法律的疑问和困惑,及时做出解答,阐释新法律所承载的新思想和新观念及其具体操作方法,有利于法律的有效实行。
《苏维埃建设》专门介绍苏维埃政府在政权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解决的方法,以及取得的成绩。如土地革命是当时中央苏区的一项核心工作,但怎样分配土地各地做法不一,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因此,时任闽西政府主席兼裁判部长张鼎丞撰写了《奇怪的河田乡分田》,发表在《苏维埃建设》栏目,通过指出长汀河田乡分田方法不对,介绍了分田的几点方法和原则。苏维埃政权的一些机构设置是参照苏联建立的,对于这些外来名词,许多人搞不清楚,对此,梁柏台专门撰文介绍了代表大会和联席会议的区别和联系。这一栏目还发表了《江西全省选举运动中各地的错误及如何纠正》《反对忽视上级命令和敷衍塞责的恶习》《对于财政统一的贡献》《反对脱离阶级的宁都政府的工作路线》等文章,都针对某个方面的问题提出较为权威的解决办法。
《苏维埃法庭》是《红色中华》从第12期(1932年3月2日)开始专门开辟的法制专栏,主要刊登临时最高法庭的判决书、训令、批示以及各地方苏维埃政府裁判部的判决书。这些判决书是司法审判的最终结果,通过全面报道重大案件的审理结果及定罪依据,让民众可以从判决书中了解新民主主义法制的运行程序。
二
《红色中华》自创办之日起,就把民众“了解苏维埃国家的政策、法律、命令,及一切决议”(《红色中华》发刊词,1931年12月11日)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积极组织和参与各种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成为中央苏区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者。
选举运动是苏维埃政权建设中的重要工作,因为“这个运动的实质,是改造各区苏维埃,建立强有工作能力的苏维埃政权,来领导和执行目前革命斗争的任务,绝不是一个普通的选举运动”(《红色中华》1932年2月17日)。要完成这一任务,必须充分动员群众,提高群众对于政权的认识,把其中的优秀分子选举到苏维埃当代表,这样才能真正改造各级苏维埃,巩固苏维埃政权。为了使选举运动能够顺利进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指示“责成政府机关报红色中华社对于此次选举运动作有系统的记载,要使《红色中华》成为此次选举运动中的一个有力宣传者与组织者”(《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文件选编》,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红色中华》在苏维埃选举运动中担负着宣传者与组织者的重要角色,通过树立模范、介绍经验引导各地选举运动的有序开展。如福建才溪区就是选举运动的一个模范,该区开展了选民登记运动,“不单是写了有选举权无选举权,并把他的成分和工作和斗争历史也用了红纸和白纸分别布告全乡”。瑞金县武阳区武阳乡的选举大会于1933年11月8日至11日顺利完成,“到会选民共有一千八百多名,会场分六个,一个是工人的选举会场,其余是群众的。当日选出了正式代表四十名,候补代表九名”。
惩治反革命既是苏维埃政府巩固政权的重要任务,也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环节。苏维埃政府指示“要把反革命的所有破坏革命的事件及一切实际材料寄登《红色中华》作广大宣传教育,并与反革命的理论上思想上的斗争”(中共龙岩地委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龙岩地区行政公署文物管理委员会:《闽西革命史文献资料》(第七辑)2006年)。因此《红色中华》大量曝光各种反革命行为,以达到对民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如瑞金县人钟天旵1932年5月24日被瑞金县裁判部判处死刑,《红色中华》详细列举了他的六条犯罪行为。赖裕香、曾瑞珍、熊流民、温善珍都是石城县的土豪,他们“以土地剥削贫苦工农和放高利贷为生活”,并勾结“靖匪”到处清乡,屠杀革命同志,被判处死刑。福建汀州市人赖子春,在苏维埃政权下企图恢复他的地主权威,到旧佃户家里强收租谷,并且威吓称,倘若不完租“看他红军红得一世吗?待白军回来你亦会死”,1932年9月11日被福建省苏维埃政府裁判部判处死刑。《红色中华》登载这些反革命行为及其最终判决,可以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强化社会规范,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在当时,《红色中华》还成为读报团、夜校、俱乐部等机构的教材,也是各地苏维埃政府进行政治教育的重要素材。1931年5月《关于组织读报团的通知》规定,读报团的主要任务就是“把苏区的报刊如《红旗》《红报》等读给不识字的工农群众听,使他们了解政府的政治主张和斗争策略,并能用实际行动去贯彻执行。”(谢济堂:《闽西苏区教育》,厦门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1933年8月,中央教育部颁布的《夜校办法大纲》规定,“必须采取带地方性及在某一最短时间的特殊材料,用作补助教材,如捷报及《红色中华》《青年实话》中的政治消息”(《老解放区教育资料(一)》,教育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红色中华》通过对中央苏区选举运动、惩治反革命等活动的报道和引导,及作为社会教育教材的有利条件,鼓舞劳苦大众去争取自己的权利,积极支持新民主主义革命,勇于与反革命行为作斗争,拥护苏维埃政权。
三
1932年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针对法制宣传作出指示:“对于苏维埃的法令,应向工农群众作普遍的宣传解释工作,使一般群众提高法律常识,以减少犯罪行为,为彻底实现苏维埃的一切法令而斗争。”《红色中华》积极响应,不仅开设法律解释专栏,还大量刊载审判书和审判纪实,成为中央苏区法制宣传教育的引领者。
《红色中华》专门设置了《问题与答解》《法令的解释》栏目,针对民众关心的土地法、婚姻法、劳动法、红军优待条例等内容进行解释和解答。如1931年11月28日登载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的部分内容,涉及结婚、离婚、离婚后小孩的抚养、离婚后男女财产的处理等方面,主张男女婚姻“以自由为原则,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但很多民众对婚姻条例中的一些细则不清楚,如永定县委的向荣就提出三点疑问:第一,在离婚问题上,婚姻条例第三章第九条规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即行离婚”,但如果男方或女方没有一点正当理由提出离婚,另一方坚持不肯,是否准许离婚?第二,如果任何一方没有正当理由都准许离婚,“则在目前群众教育还很薄弱的时候,朝秦暮楚之事,必然要发生出来。且这种现象,现在永定各地已经发生,究要如何解决?”第三,关于男女财产处理问题,假如男女同居时,因负债务太多,女子便坚决要求离婚,离婚后债务便应由男子负责偿还,这对于男子来说,是否负担过重?向荣还指出:“以上的问题,不了解的人,恐不止我一个,希望在《红色中华》报上公开答复。”项英对此问题进行了回答,同时强调对于婚姻法“不应从男女双方来认识,应该从彻底消灭封建残余,解放妇女的意识来了解”。
《红色中华》登载的《问题与答解》《法令的解释》专栏,密切关注民众对新法律的疑问和困惑,并及时做出公开答复,阐释新法律所承载的新思想和新观念,及其具体操作方法,在法制传播上很好地做到了政府与民众的双向互动,有利于树立新法律的权威和法律的有效实行。
《红色中华》还重视刊登临时最高法院和裁判部的判决书,对一些公开审判进行详细报道,引起民众对司法审判的重视和参与。《红色中华》登载的判决书和控诉书共35则,全面报道重大案件的审理结果及定罪依据,让民众可以从判决书和决议案中了解法律的运行和实践。审判纪实是《红色中华》极具特色的法制宣传教育栏目。中央苏区司法部负责人梁柏台指出,“使广大群众来旁听审判,借某种案件以教育群众,在群众面前揭破反革命的各种阴谋,这是司法工作教育群众的一种方式”。江西省裁判部命令各级裁判部“在公审反革命领袖时,必须发动群众参加旁听,在判决后必须将此罪状公布”。而审判纪实则是对公开审判进行全面报道,将公开审判的信息传递给苏区民众。
1932年8月2日至3日,临时最高法庭公审季振同、黄仲岳反革命案,吸引了广大民众的参与,“瑞金各地的群众四五千人,手执各色小旗,高呼口号,列队前赴临时最高法庭,推选代表请愿,坚决要求法庭严格惩办季黄等反革命分子。法庭即派代表向示威的群众演说,并愿接受群众的要求,作为该案件的参考”。1934年2月12日上午九时,最高法院在全苏大会场举行左祥云、徐毅贪污案的公开审判,“到庭旁听者达数百人”。“群众对上述破坏苏维埃的犯人极为痛恨,要求法庭给予严格的裁判,计审判达四五小时之久”,最终判处左祥云枪决,徐毅六年监禁。
审判纪实反映了新民主主义法律在中央苏区的具体实践,群众亲临法庭审判现场,“对于这些反革命组织必有更进一步的认识,更引起工农群众对于彻底肃清这些反革命组织的决心”。中央苏区政府借助公开审判对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既审理了案件,又教育了群众,传播了法律知识,“在无数次的审判中,都引起了一般群众的注意,苏维埃法庭在群众中已提高了自己的信仰”。广大苏区军民更加认同新的法律理念,拥护新政权,支持革命,而这些实践也为以后中国共产党的法制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
(作者:陈始发,系江西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李凤凤,系江西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来源:《光明日报》2018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