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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年9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开幕。大会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也是一部真正体现人民民主精神的宪法。


  1952年9月,此前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已经届满。根据中共中央的提议,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同时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和以周恩来为主席的选举法起草委员会。这两个起草委员会由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及其他各方面人士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经过1953年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选民登记、基层选举、召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一系列紧张有序的筹备,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隆重举行。


  会上,毛泽东致开幕词《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刘少奇代表宪法起草委员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大会的一个重大贡献是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体现了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近代100多年来中国人民为反对内外敌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进行的英勇斗争,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中国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的历史变革,确定了中国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政治制度,指明了为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继续奋斗的正确道路。它包括序言、总纲、国家机构、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4章,共10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诞生,使人民有了自己的宪法,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奠定了初步基础。


  宪法进一步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政治制度,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宪法明确了我国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方向和途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使中国人民的基本人权在新中国第一次获得了宪法的保障。


  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体现了两大原则,即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把中国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政治制度用根本大法形式确定下来,并指明了为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继续奋斗的正确道路。刘少奇在关于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中国共产党是我们国家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必须在遵守宪法和一切其他法律中起模范作用。


  宪法确立了国家体制的格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大会依据宪法的规定,选举和决定了国家领导工作人员。毛泽东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朱德为副主席;刘少奇当选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宋庆龄等13人为副委员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的提名,决定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的确立。这是党带领中国人民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制度保障。


  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任务宣告结束。1954年12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举行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并通过新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指出:人民政协作为团结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国外华侨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仍然需要存在。它的基本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继续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统一战线,通过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的团结,更广泛地团结全国人民,并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就国内外重大事项和重要人事安排进行协商,共同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会议选举毛泽东为全国政协名誉主席,周恩来为主席,宋庆龄等16人为副主席。全国政协二届一次会议,解决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作用和任务的问题,解决了政协与人大、政府之间的关系和相互配合问题,进一步巩固了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为我国长期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奠定了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以根本大法确立中国国内各民族间平等友爱互助的关系,保障各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中国是一个由56个民族组成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据1953年全国人口普查统计,除汉族外,少数民族共3532万多人,占全国人口的6.06%,但分布的地区约占全国总面积的60%。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中国境内各民族逐步汇合成为统一的中华民族,在经济上、文化上、政治上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并形成以汉族为主体的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局面。近代以来,帝国主义国家在一些少数民族中进行种种阴谋活动,策动所谓“民族独立”,妄图分裂中国。从这种实际情况出发,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确定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不是联邦制,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以保证祖国统一和各民族团结,共同抵御帝国主义侵略,共同发展经济文化事业;同时保证各民族的平等地位,满足各少数民族自己当家作主的愿望。这是党根据中国历史和现实的特点,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一项重大创造。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按照《共同纲领》的规定,195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全国初步建立起一批民族自治地方,组成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民族区域自治迈出法律化、制度化的重要一步。根据几年来的实践,1954年宪法将民族自治地方规范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县以下的少数民族聚居区设民族乡。到1956年,全国共建立27个自治州、43个自治县。最早成立于1947年5月的内蒙古自治政府,在1949年12月改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1955年10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宣告成立。拟议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的筹备工作也在进行。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于1956年4月在拉萨成立,1965年正式成立西藏自治区。随着5个民族自治区和相关自治州、自治县的先后成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得以实现。这对于中国在任何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下,始终保持国家完整统一、促进民族团结互助和民族发展进步,具有重大而长远的意义。


  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政治制度的确立,构成了我国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体系,这为我国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相应的经济制度,从而进入社会主义社会,提供了根本政治保障。


  国家法治建设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即着手进行,先后制定了婚姻法、工会法、土地改革法等一批法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大法,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还制定了有关国家机关的一批重要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等。随后,还开始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起草工作以及民法起草的准备工作。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了一个新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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