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党史宣传 百年党史百日学

百年党史百日学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公务员法是我国五十多年来干部人事管理第一部总章程性质的法律。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干部人事管理进入了一个依法管理的新阶段,为科学、民主、依法管理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依据,为提高广大公务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提供了重要保障。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各项改革的深入,系统干部人事制度的弊端明显地暴露出来。主要是“国家干部”的概念过于笼统,缺乏科学分类;管理权限过分集中,管人与管事脱节;管理方式陈旧单一,阻碍人才成长;管理制度不健全,用人缺乏法治,等等,致使优秀人才难以脱颖而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难以避免等。为此,邓小平同志早在1980年就提出:要“坚决解放思想,克服重重障碍,打破老框框,勇于改革不合时宜的组织制度、人事制度”。
  80年代中期,为适应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的需要,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开始了理论上的探索。1984年,中央组织部会同当时的劳动人事部组织人员起草《国家工作人员法》,后更名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暂行条例》。
  1987年,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暂行条例》作了重大修改,更名为《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年召开的党的十三大正式提出,在我国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1988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交由新成立的人事部继续修改完善,并在两个副省级城市和六个国务院部门进行试点。1993年8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作为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正式颁布,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实施。我国公务员制度自此建立。与此同时,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及部分群团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实行管理。
  2000年8月,中组部、人事部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着手研究起草《公务员法》。2001年12月,中组部和人事部向中央报送了《关于制定公务员法有关问题的请示》,就制定《公务员法》的必要性、立法的指导思想、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将党的机关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的范围等问题提出建议。2001年12月27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讨论并原则同意了这个请示。
  2002年初至2004年初,中组部、人事部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论证,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草案送审稿)》,由人事部于2004年3月报送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法制办收到此件后,立即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对送审稿作了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草案)》。
  2004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在对经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后,2005年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公务员法共18章107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系统总结了我们党和国家几十年干部人事工作的经验特别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吸收了近十几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参考借鉴了国外人事管理中可以为我所用的有益做法,确立了我国公务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方法,是做好干部人事工作的基本依据和准则。其主要包括两方面规定:一是关于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管理的总括性规定,包括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公务员的范围、条件、义务与权利,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公务员管理机构以及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等;二是关于公务员管理各个环节的基本管理制度的单项性规定,包括公务员的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处分、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等。
  公务员法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它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确认公务员是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把公务员范围扩大到了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二是创新了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将公务员职位类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按干部管理权限将公务员划分为领导成员和一般公务员;按是否担任领导职务将公务员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部分;按公务员任用方式将公务员划分为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三种。三是建立了职务和级别相结合的制度。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四是对公务员部分职位实行聘任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五是在公务员身份、职务存续期间的管理中,引入了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任前公示、任职试用期制等近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新做法。
  另外,《公务员法》在规定离职从业限制、申诉控告、公务员交流、工资福利保险、离退休制度等方面,都有所创新或在原有制度基础上有所发展和有所完善。
  公务员法的制定颁布,是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重大举措,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步骤,有利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一支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对于加强各级政权建设,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上一篇:2004年:“西气东输”工程全线建成并正式运营

下一篇:2006年:废除农业税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