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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党史百日学


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由此,国家不再针对农业单独征税,一个在我国存在两千多年的古老税种宣告终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依照有关规定在广大农村地区征收农业税。1958年6月3日,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农业税实际上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农业税条例实施以来,对于正确处理国家与农民的分配关系、发展农业生产、保证国家掌握必要的粮源、保证基层政权运转等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由于农林特产与粮食比收益过高,农林特产与粮食争地现象严重。为稳定粮食播种面积,调节不同作物收入水平,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协调发展,我国于1983年设立了农业特产税。1989年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这是国家加强农业特产税征收的一个重要标志。该《通知》明确要求对农林特产收入要全面征收农业税。但是,随着粮食等农产品由短缺转变为相对过剩,农业特产税政策与现实已经不相适应,过高的特产税在一定意义上讲阻碍了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削弱了我国农业的整体竞争力。加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业税总的趋势是征税范围逐步扩大,税率持续提高,农民还要承担“三提五统”等许多维持基层运转和公共事业发展的费用,再加上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等,严重限制了农民实际收入的增长,也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恶化了干群关系,导致农民负担日益沉重,甚至影响到农村社会稳定。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逐步突出的农民负担问题,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从1990年起,中央开始着重解决国家税收之外对农民的各种收费、罚款和摊派问题,先后下发了《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等系列文件。然而在实际中加重农民负担的现象并未消除。1998年,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逐步改革税费制度。1998年10月,国务院成立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由治乱减负适时地转向税费改革做准备,农村税费改革由此拉开序幕。
  200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安徽全省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探索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的有效办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为“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此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由点到面稳步推进。
  2002年,国务院又确定河北、内蒙古、黑龙江等为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至2002年底,改革试点范围已经扩大到全国20个省份,农民负担明显减轻,新的农村税费制度框架初步确立,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全面推进积累了经验。
  2003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确定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要在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的基础上全面推开”。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等相关会议精神,国务院在3月底4月初相继发出《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召开全国农村税费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对2003年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对农业税费的规范和调整,把农业税收纳入了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为下一步降低、免征农业税乃至全面取消奠定了基础。
  2004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这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关于“三农”工作的第一个中央1号文件。中央1号文件的出台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也推动了加快减免农业税的步伐。3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从当年开始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并提出5年内全面取消农业税的目标。6月23日,决定全部取消农业特产税。
  取消农业税,有利于进一步增加农业生产投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同时,有利于加快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步伐,逐步实现基层政权运转、农村义务教育等供给由农民提供为主向政府投入为主的根本性转变;有利于促进城乡税制的统一,推进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解决“三农”问题。与此同时,国家财政已经具备取消农业税的承受能力,取消农业税的时机已经成熟。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国家财政实力不断增强,农业税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下降,2004年农业税占各项税收的比例仅为1%,这就为农村税费改革和全面取消农业税提供了财力保障。
  2005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从2006年起全面取消农业税,这标志着在我国延续了2600年的农业税从此退出历史舞台。原本计划5年完全取消农业税费的目标,在短短3年内就得以实现。
  农业税的取消,给中国农民带来了看得见的物质利益,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积极性,又一次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对中国农业发展具有划时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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