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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红色地标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旧址(图1)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旧址(一)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旧址(图2)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旧址(二)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旧址(图3)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旧址(三)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旧址位于延安市宝塔区南市办事处新民村。

    1937年7月12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延安成立。法院驻址初在延安城内凤凰山石成祥家宅院,谢觉哉任院长。1938年春,移驻城东北清凉山。11月,又移驻安塞县李家沟。1941年底,迁回延安。董必武、雷经天、马锡五先后任院长。法院共被划为5个区,分别是:一区警备区、二区监狱区、三区审判大厅、四区审判人员办公区和五区院长办公区。

    依据中国共产党对陕甘宁边区政权和执政方针的定义,边区设高等法院,专区设高等法院的分院,县设县法院。边区和县的法院院长,由边区和县参议会选举产生。边区高等法院在边区各分区设立分庭,作为高等高等法院的代表机关。分庭设昱专员公署里,由专员兼任庭长。同时,在各县设立司法处,受高等法院和地方同级政府双重领导,高等法院一直是边区政府一个组成部分,受政府领导,参议会监督,独立行使司法职权。

    1949年3月8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更名为陕甘宁边区人民法院。陕甘宁边区人民法院迁往西安。随着西北军政委员会的建立,陕甘宁边区政府机构自行撤销,在陕甘宁边区人民法院基础上1950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高等法院西北法院成立。


历史事件: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的创建与发展

 

    1922年,中国共产党在榆林中学等地开始党的秘密宣传组织活动。1930年,谢子长、刘志习等革命先驱率领人民群众在陕甘边和陕北发动游击战争,开辟革命根据地。1934年11月,陕甘边苏维埃政府宣告成立。1935年1月,陕北省苏维埃政府成立,下设裁判部,部长崔田夫,各县苏维埃政府也都设有裁判部,负责审理地方恶霸、反革命案件。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旧址(图4)

1938年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全体人员合影(历史图片)

   1935年10月,中央红军长征到达陕北吴起镇,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驻西北办事处成立,下设司法内务部,部长蔡树潘,陕甘边和陕北苏维埃政府被改为陕甘省和陕北省苏维埃政府。在省、县、区三级设裁判部,审理民事、刑事案件。区裁判部审理一般民事、刑事案件,为第一审;县裁判部审理反革命、盗匪等重大案件,为第二审;省裁判部为终审。到1937年2月,西北办事处司法部发布第1、第2号训令,规定取消区级审判,实行县、省、最高法院三级两审制。省、县两级设国家检查员,并实行陪审制度,实行公审和巡回法庭审判与民主的群众性的审判方式及辩护制度。

    1937年1月13日,中共中央进驻延安城,2月,成立延安市特别法庭,庭长廖承志,同月,西北办事处司法内务部分为内务部和司法部,司法部部长蔡干,5月,改中华苏维埃西北办事处为陕甘宁特区,下设司法部,部长谢觉哉。苏维埃审判史,是中国新民主主义审判史的雏形,为陕甘宁边区审判史的发生、发展奠定了基础。   

    边区司法组织的基层单位是县(市)的司法机关。当时,由于司法人员极度缺乏,有些县没有裁判委员,只能由县长兼任,检察工作则由保安科兼任。1938年8月25日,边区高等法院发布第4号通令,决定在各县(市)建立裁判委员会,由裁判员、县长、县委书记、保安科长、保安大队长组成,为基层司法机关,从事第一审判。

    1940年9月,边区高等法院决定在各县(市)建立人民伸裁员,负责审判事宜。1941年8月,缓德地方法院成立。缓德地方法院“经管缓德分区各县第一审民刑诉讼案件”,缓德分区各县原有司法人员由该院一并接收。雷经天于1941年10月《在陕甘宁边区司法工作会议上的报告》提到当时人员缺少,机构简陋的情况:“甚至有好几个县连裁判员都没有,工作只得由县长兼任,还有些县连书记员也没有,至于检察员更说不上了。”此后,边区政府逐步加快了司法机构建设的步伐。为了加强县(市)司法工作,边区司法机关建立最早的是延安市地方法庭,与边区高等法院同时成立。1941年12月8日,延安市地方法庭改名为延安市地方法院,周玉洁为首任院长。1942年1月,边区高等法院第2号通告规定,除绥德、延安已成立地方法院,并将在陇东、庆阳以及关中、新正各设地方法院以外,其他各县在县政府下设司法处。1942年4月,新正、庆阳地方法院相继成立,法院编制为8人:院长兼庭长为1人,综理全院司法行政兼理法庭之审判事宜;推事1人,审理第一审判之刑事诉讼案件,并兼行检察职务;书记员2人,主要负责口供笔录、文膜校对、统计、档案事项;看守所长1人,法警2人,公差1人;看守所的警卫武装由保安科负责。1943年3月,边区政府正式颁布《县司法处组织条刚草案》。条例规定“各县司法处受理辖内第一审民刑诉讼案件”,司法处处长由县长兼任,审判员协助处长办理审判事务。

    但是在实践中,地方法院的编制规模超出了核定的8人,如延安地方法院设院长1人、推事2人、书记员2人、法警3人、勤务员2人、炊事员1人;下设看守所1处,为羁押刑事被告之地,设所长1人、看守员2人、警卫3人。

    乡(市)人民审判委员会为司法辅助机关。依据边区政府1942年1月公布的《陕甘宁边区各乡市政府组织条刚》的规定,乡(市)政府为工作需要可设立各种工作专门委员会,其中包括人民伸裁委员会,人民伸裁委员会是乡政府的组成部分,是由人民自己运用法律模拟法庭的形式来解决人民群众相互之间的纠纷的一种组织形式。它不是第一审机构,是边区司法工作深入群众,在群众中建立司法工作基础的组织形式。

    当时边区所辖范围很广,又地处山区,经济落后,交通十分不便,边区人民若要到边区高等法院上诉,少则走几天时间,远点的可能要走十多天。为了便于诉讼人上诉,满足群众需要,边区政府第43次政务会议于1943年通过《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分庭组织条刚》,条刚规定“为便利诉讼上诉起见,得于边区政府所辖各分区内之专员公署所在地,设置高等法院分庭,受理不服该分区内所辖各地方法院或县司法处第一审判决上诉至民刑案件,为第二审判,但延安分区不设高等分庭”。高等法院分庭设庭长1人、推事1人、书记1人或2人。分庭庭长“综理庭内行政事务及审判事宜”。依据该条刚的规定,除延属分区以外,其他各分区都设立了高等法院分庭。4月1日,绥德分庭成立,乔松山为分庭庭长。5日,关中分庭成立,张伸良为分庭庭长。7日,陇东分庭成立,马锡五为分庭庭长;三边分庭成立,罗成德为分庭庭长。以上各高等法院分庭庭长,除绥德分庭庭长以外,均由各分区行政督察专员兼任。

    这些分庭,先后于1949年至1950年,随着新中国司法机构的设立而撤销。

    边区高等法院设检察处、刑事法庭、民事法庭、书记室、总务科、生产科、秘书、看守所8个部门,看守所下设警卫队,各县、乡没立县裁判员、乡调解员。

    在机构设置逐渐趋于规范的基础上,边区高等法院加强了队伍建设。建立了选调司法干部标准、法官学习制度。规定选调司法干部必须符合5个条件:一是忠实于革命的事业;二是奉公守法;三是能够分析问题,判辨是非;四是刻苦耐劳,积极负责;五是要能看得懂法律条文及工作报告。

    从1937年到1942年,共举办了3期司法干部训练班,学习课程包括法学概论、刑法、民法、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司法公文、书记员工作、固文、统计、法医学等科目,并规定各县所有裁判员、检察员、书记员每月写法律论文1篇、普通论文1篇,通过检查评分,奖勤罚懒。规定法官在申判工作中,必须时刻遵守“廉洁、明辨、公平、正直、果敢、强毅、详细、谨慎”16字训条等措施。同时也涌现出很多模范司法工作者,如模范司法工作者马锡五、奥海清、席仲清等人。


延伸阅读:

 

“雷青天”巧断烟锅案

 

    1941年3月的一天,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雷经天正在安塞县真武洞办案,门外闯进一高一矮两个人。高者一步跨上前,恭恭敬敬地说:“‘青天’大人,我们来打烟锅官司来了。我把烟锅借给他抽,可他硬说是他丢的,你看天下有这个理么?”

    矮者瞪了高者一眼,对雷经天说:“雷院长,这烟锅我抽了七八年,今天不小心丢了,他捡到了,不但不给,还胡咬。”“老雷,这烟锅的确是我的,我已经抽了十年。”高者抢着说。雷经天不动声色,接过烟锅,装上一锅烟,边抽边端详,抽完将烟灰磕落,又装上一锅烟递给矮者。

    矮者抽完烟,在手掌上轻轻磕了几下,弹落了烟灰。老雷又让高者抽一锅烟。高者抽完后,“当当”几下,在石头坑栏上将烟灰磕掉。老雷又让他们各抽了一锅烟,然后接过烟锅,在空中一晃,对矮者说:“现在案子清楚了,烟锅是你的,拿去吧!”矮者愣住了。高者不服气道:“你凭甚理由?”

    “当然有理由”老雷拿起烟锅,平缓而严肃地说:“你每抽一锅,就在石头上磕一次,那这铜碗沿不早就磕卷了?你看,这里除了你刚才磕下的那几个窝窝外,还有磕碰的印印吗?像你那个磕法,不用说十年,就是两年也卷沿了。”

高者语塞,匆匆离去。

    (选自《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史迹》,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年9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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